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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5.对黄金税收新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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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收听雪球出品的财经有深度,雪球,国内领先的集投资交流交易一体的综合财富管理平台,聪明的投资者都在这里。今天分享的内容叫对黄金税收新政策的解读,来自波西米亚弗雷迪。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新发布2025年第11号《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新文件”),该文件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首先看一下新文件较旧文件的变化。

新文件发布之前执行的黄金税收重要文件有两个,一是2008年发布的财税[200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我把它简称为“2008年文件”,二是2002年发布的财税[2002]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我把它简称为“2002年文件”。

首先在销售非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的增值税问题上,2002年文件上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增值税,新文件上保留该条款。因此可以理解为,黄金开采、冶炼公司销售的非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继续免征增值税。

再看看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增值税问题。

2002年文件规定的规定是这样的,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而新文件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交易所,含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

第二,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后是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增值税问题。

2002年文件上未提及不通过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但该文件上只列出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因此可以理解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要正常缴纳增值税。新文件上明确规定,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缴纳增值税。因此,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增值税问题,新旧政策无实质性变化。

对比完新旧文件的不同,我们就能从根本上知道对于黄金公司的影响。下面具体看看新旧文件对于黄金开采公司的影响有何不同。我们以山东黄金为例。

新文件发布前,根据山东黄金的2024年报,当年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黄金销售收入为541.02亿元,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5.56%。而当年的“自产金”、“外购金”、“小金条”的销售收入为,合计721.33亿元。2024年报上同时记载,“公司生产的黄金产品免征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可以理解为,山东黄金在2024年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541.02亿元的标准黄金,对该部分实行即征即退;通过其他渠道销售180.31亿元的非标准黄金,对其中的境内销售部分免交增值税;在境内通过其他渠道销售标准黄金的情形应该不存在。

另外进项税方面,为免税产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也不能计入进项税科目;为即征即退项目购入的货物或服务所取得的进项税额理论上可以计入进项税科目,但只能用于抵扣即征即退项目产生的销项税额,因山东黄金的即征即退政策是退还100%税金,是否计入进项税科目毫无意义。

接下来看看新文件的影响。自2025年11月1日起,山东黄金开采业务的产品当中,对境内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和通过其他渠道销售的非标准黄金,均可以免交增值税。

境内通过其他渠道销售非标准黄金,其增值税处理方法前后相同;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其增值税处理方法与以前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相比,前后没有实质性的税负变化,只是可相应减少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再看看黄金冶炼公司,还是以山东黄金为例。

先看看以前的做法。山东黄金的“外购金”和“小金条”属于冶炼业务,其处理方式与自产金相同,即,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产品,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通过其他渠道销售非标准黄金产品,享受免税政策。

冶炼产品进项税的前后处理方式,也与自产金相同。且外购合质金时,对方企业大部分享受免税政策,无需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新文件的影响对山东黄金的冶炼产品此后的处理方式与受到的影响,与上述自产金相同。

最后我们来看黄金饰品加工业务,由于山东黄金此业务占比不大,以其他黄金首饰加工A公司为例说明如下:

新文件下来前,A公司在2024年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采购的金额为496.98亿元,占年度采购总额的88.17%。

A公司从上海黄金交易所采购黄金时,由销售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据此抵扣13%的进项税;从其他渠道采购黄金时,若供货方享受黄金产品免税政策,则A公司不能抵扣进项税;若供货方不能享受黄金产品免税政策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A公司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A公司对黄金首饰产品的销售要缴纳13%的销项税。

新文件下来后,自2025年11月1日起,A公司从上海黄金交易所采购黄金后用于黄金首饰的加工,该情形属于非投资性用途,A公司凭交易所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因进项税抵扣比例从不含税价的13%降到票面额的6%,带来大约5.5%的采购成本的增加。

做个总结,新文件下来后,因黄金采购进项税抵扣比例降低,对黄金饰品加工公司来说是利空。至于对增加的成本,能否传导至产品价格,只能后续再关注。

另一方面,会员单位,含金融公司、黄金生产与冶炼企业、珠宝零售与加工企业、贸易公司等从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时,凭交易所开具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可以先抵扣13%的进项税,然后销售时再缴纳13%的增值税。实行这样的政策后,有利于会员单位以投资目的持有黄金,带来会员单位以投资目的持有黄金量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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